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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在于:1、传票开立环节是单人经手,应在该环节设立复核员,并经部门主管审批。2、开立汇票时应附贸易合同等附件以便审查真实贸易背景,也便于财会人员及复核人员反把关。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一人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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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单独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相关案例
林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房屋,总房款为18万元,其中林先生支付首付款8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林先生一人名下,每月用公积金偿还贷款。2003年林先生与杨小姐结婚,婚后林先生仍然用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2012年因感情不和林先生起诉要求离婚。杨小姐提出要求分割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结婚时该房价值30万元,婚前林先生偿还贷款24000元,婚姻期间偿还贷款48000元,尚未归还贷款28000元,该房现在价值140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如果林先生与杨小姐不能对房屋的权属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判决房产归林先生所有。对于还贷部分如何处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一人还贷2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 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 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 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 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 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都视为用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另一方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补偿,增值部分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我建议大家登录律图平台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家庭和谐提供有效建议。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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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人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婚后一方还贷的相关规定,不管婚前还是婚后买房和还房贷,在婚后都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并且在婚后买房以及购房所获得的增值效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仅由一方支付房贷,如果要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请律师协助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起诉期间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夫妻离婚起诉期间挣的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是不算的,但是有两种情况。第一: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输入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一方用自己的财产婚后还贷,那么财产任然属于个人财产。第一种情况就属于特殊的方面,不属于意义上的一方还贷。值得一说的是,我国法律一般都是根据谁出资来判定房屋所有权,如
果男女双方都出钱了,则是通过男女出钱比例来分配房产。夫妻双方另有额外约定除外。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五大常见案例分析!买卖商品房遇上这类案情,法院会如何判决?
买房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人生大事,每一位购房者都期望可以顺利买到心仪的房子,然而现实生活中关于购房的维权纠纷时有发生,遇到这类案件该如何处理?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凤凰网房产携手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为你分析常见的购房和维权案例。
1、“双合同”销售房屋引发纠纷该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是装修交付。同时,购房人与案外人某装修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购房人支付了装修款和房价款,两公司分别开具了发票。后因房地产公司逾期办证产生纠纷,购房人起诉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购房人述称其签订的《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是在售楼部签订,签完后由房地产公司拿回去盖上房地产公司的公章。装修公司不予确认,但并未明确否认。购房人称装修款项是支付到房地产公司的账户。
一审法院判决:
一、房地产公司为购房人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交付给购房人。
二、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屋价款160378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计至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妥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裁判要旨:
近年来,在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不断出台调控政策下,部分楼盘开发商利用“双合同”(买卖合同+装修合同)模式销售房屋引发纠纷。开发商主导购房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签订装修合同是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该装修合同应为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是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以虚假的装修合同表现出来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真实的买卖合同来承接,故案涉房屋实际交易价款应为买卖合同价款与装修价款之和。
2、面对虚假销售宣传,法院会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多个购房户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各户所购房屋面积及价款不等,房款均已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获悉房地产公司销售宣传的“水景公园”区域实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该区域市政规划也未明确存在“水景公园”规划建设。并且,购房者所购商品房临近“变电站”项目,该变电站属于电磁强辐射设施,对所售商品房的居住品质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在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过该变电站在所售楼盘临近选址规划拟建的事实。购房者以房地产公司对并不存在规划建设的“水景公园”进行虚假销售宣传,故意隐瞒高压变电站选址规划拟建的事实,构成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房地产公司补偿购房等人损失(金额按照购房款2%确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房屋认购定金能否退还?
基本案情:
吴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单1份约定:吴某认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一套,认购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签订认购书时付定金人民币52万元;签署认购书后,购房人应在10月10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房屋认购单至售楼处签约,逾期按购房人违约处理,卖方可不经催告,将房屋另行处置。购房人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当日,吴某向该公司支付了52万元,该公司向吴某开具了收款事由为“订金”的收据。后因为双方在10月10日为花园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认购书约定需要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能订立。10月14日,该公司向吴某发出违约告知函,称认购单已经失效,所交定金52万元不予返还。房地产公司承认其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曾经承诺购整层房屋赠送花园。双方一致认可是因为花园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没能订立。
一审法院判决:
某公司应在七日内返还吴某定金52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定金只是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就商品房买卖进行诚信谈判的一种担保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只要当事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诚信磋商,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磋商不成,并非一方当事人对认购协议无故反悔,应认定双方均已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定金罚则不应适用,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定金。
4、房屋交付不符合标准,购房者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两套,合同约定房屋价款分别为99万元及14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前,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缴纳了购房款,但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未出示房屋经过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庭审中张某自认于2017年8月10日拿到房屋钥匙并开始装修。现张某主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另,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9月25日经过五大主体即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验收合格。
法院判决:
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月16日计算至8月10日)。
裁判要旨:
关于竣工验收标准问题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五大主体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验收由建设部门组织验收。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在的楼座已经过五大主体验收合格,故涉案房屋已经达到交付条件。张某主张涉案房屋未经验收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5、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却未如约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是否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为8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万元,总价款80元。李某的付款方式为签约时支付30万元,余款50万元申请按揭贷款。李某应向指定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李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购房款。李某应最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但是李某并未如约向银行提供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没有按时办妥按揭贷款所需手续。为了催促李某尽快履约,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发送告知函,但李某仍置若罔闻。
法院判决:
李某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
若商品房买受人以买卖合同中关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期限约定不明确为由而拒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经开发商催告后买受人仍不履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共同买房的风险——断供
在房价高企的时候,小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是最常见不过的了,不过有时候这种事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请看下面的案例:
王芳和李为是一对情侣,同在广州工作,由于担心房价上涨后无法买房,俩人在2015年5月份共同按揭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总价145万元,俩人贷了100万,20年还完。月供约6400元左右。不过元旦后,王芳因和男友李为感情破裂而分手,这套正处于按揭中的房子就成为了大问题。
王芳和李为在分手时为了保证按揭正常进行,签了一份共同还贷的协议。刚开始两个月还能按时还贷,不过李为2月份交了新女朋友后,就不再按约定还贷了,这让王芳陷入窘境,现如今这套房子已经断供一个月,这让王芳颇为焦虑,她担心再继续断供下去,银行会把房子收回。
现实中情侣共同买房,然后共担月供的情况很常见,大部分情况下都能按时完成按揭。对于案例中王芳和李为这种情况,的确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
不按时还贷不但增加银行坏账风险,还会徒增不良信用记录,给自己生活中带来诸多不便。断供超过一定时间,银行会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产拍卖处理,不足部分需求借款人继续偿还。
对于王芳这种情况,按照银行规定,双方做出的任何约定都只能彼此之间的,这不影响贷款的按期归还,任何一方不能以双方协议为由拒绝还贷。
对于王芳的这种情况,可与对方交涉要求按时还贷,如未果,应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对方按时还贷。
延伸阅读:断供房产,银行会怎么做?
银行一般按照先催还,后向法院起诉执行房产的方式追讨借款,不足部分仍将由购房者继续偿还,并将购房者记入征信负面名单。
另外,对于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断供者,在扣除5-8年的租金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房产,也就是拍卖以保证银行的利益。也就是说,给你留几个月租金就有可能把你赶出去租房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6-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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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中的数学 透过购房这一本质现象,用我们所学过的数学知识,吕东买房案例答案了解数学渗透在生活。 第一部分:分期付款中单利的应用 例:陈先生买的是普通公寓房,售价84000元,分15年还清,年利率为2.143%,那么吕东买房案例答案他每月应付多少钱,实际付款多少?(已知利息按单利计算) 通过上网查资料,我们得到了计算利息的公式: 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把上面的数据带入这个公式: 利息= 84000*2.413%*15=27000(元) 所以,每月应付的钱数为: (元) 第二部分:数列在分期付款中的应用 我们通过一个贷款买房的案例来分析这一问题。 某地一位居民为了改善家庭的住房条件,决定在2003年重新购房.某日,他来到了一个房屋交易市场.面对着房地产商林林总总的宣传广告,是应该买商品房,还是应该买二手房呢? 经过一番调查,这位居民收集了一些住房信息,然后在下表中列出了他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可供选择的方案,准备向专家咨询。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家庭每月总收入为3000元,也就是年收入3.6万元.现有存款6万元,但 是必须留2-3万元以备急用. 预 选 方 案1.买商品房 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住宅,每平方米售价为1500元2.买二手房 一套面积为11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售价为14.2万元,要求首付4万元 购房还需要贷款.这位居民选择了一家银行申请购房贷款.该银行的贷款评估员根据表格中的信息,向他提供了下列信息和建议: 申请商业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比较合适,年利率为5.04%。购房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购房总额20%,贷款额应不高于实际购房总额的8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根据以上购房贷款方式,你认为预选方案1,2到底哪个是最佳选择(前提条件:对两套房子的面积,这位居民均可接受)? 这个问题看起来似乎无从下手,但仔细分析会发现,用本报告前面所涉及到的内容以及数列的知识,这个题便可以迎刃而解. 要比较这两个方案哪一个最佳,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首付金额是否在这位居民经济能力范围内;第二,贷款后每年付款是否在这位居民经济能力范围内;第三,实际付款数与住房原价值多多少.下面,我们就来一个个解决这些问题. 由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购房总额的20%,若刚好为20%,则买商品房需首付80*1500*20%=24000元,而二手房需要40000元.由表知,他们均在该居民经济能力范围内. 因为该居民是贷款买房,我们设该居民每年还款X元.由题目所给信息,我们可以列出如下表格: 年数 15年后的本息和第一年X*(1+5.04%)^14第二年X*(1+5.04%)^13............第十四年X*(1+5.04%)^1第十五年X 如果把上述数据全部加起来,就是该居民实际应付款数. 若购买商品房,则可得到下述方程方程:(1+5.04%)^14*X+(1+5.04%)^13*X+(1+5.04%)^12*X+......+(1+5.04%)^3*X+(1+5.04%)^2*X+(1+5.04%)^1*X+X=(120000-24000)*(1+5.04%)^15 解得 X=9273.90 所以,该居民实际付款数为:9273.9*15+24000=163108.50(元) 比住房原价多:163108.5-120000=43108.50(元) 若购买二手房,则可得到下述方程方程:(1+5.04%)^14*X+(1+5.04%)^13*X+(1+5.04%)^12*X+......+(1+5.04%)^3*X+(1+5.04%)^2*X+(1+5.04%)^1*X+X=(142000-40000)*(1+5.04%)^15 解得 X=9853.50 所以,该居民实际付款数为:9853.5*15+40000=187802.50(元) 比住房原价多:187802.50-142000=45802.50(元) 我们可将上述结论列表比较如下: 比较项目 方案一方案二 首付金额 24000.00 40000.00 年付款数 9273.90 9853.50 实际付款数 163108.50 187802.50 与住房原价的差额 43108.50 45802.50 根据上表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哪一个比较项目,方案二都比方案一逊色一些,因此 ,采取方案一要好得多.即该居民买商品房要划算一些 第三部分:收入高低与分期付款买房(银行贷款买房)的相关性 调查的问题: 1,您的月收入是多少? 2,您是通过何种方式购房的? 我们收集了50个人的答案,并对其进行了数据处理,得到了如下一个二行二列联表: 分期付款(银行贷款) 一次性付款合计5000元以上711185000元及5000元以下24832合计311950 已知,相关性公式为: 其中, 我们将上面表格中的数据代入相关性公式得: 综上,说明了收入高低与是否通过分期付款或银行贷款买房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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