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十条(婚姻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时间:2022-11-13 阅读:12 评论:0 作者:悠悠

今天给各位分享结婚三十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第三十二条的内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下面是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和家庭关系的规定,供你参考.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新巜婚姻法》第30条内容是什么?89772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老年人婚姻权利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一、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应有之义。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内容。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轻人的结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这一内涵本来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是,丧偶或者离异的老人不在少数,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碍多、麻烦大、难上难。因此需要在这次修改婚姻法时,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使“婚姻自由”在老年人婚姻问题上有具体的体现,以达到保障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阻碍老年人再婚有以下三大障碍:

第一是世俗偏见的禁锢。一些人认为,老年人再婚是“老不正经”、“有伤风化”。这种偏见使老年人倍受压抑,动摇了老年人再婚的想法。

第二是老年人自身固有观念的束缚。有的老年人觉得自己再婚会低人一等,让人瞧不起。还有的老人受“终身守节”、“一女不二嫁”等封建残余的影响,放弃了再婚的念头。

第三是子女干涉。一些年轻人认为,父母再婚“有辱门风”,自己脸上无光;父母积攒的财产也会流落外人手里。因此为了自己的名声和财产利益,百般阻挠,想尽办法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甚至用侮辱、威胁或者施以暴力来达到阻止父母再婚的目的。

由此可见,从法律上有针对性地强调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特别是再婚自由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老年人再婚的问题上,除了消除世俗偏见,打消老年人自身不正确的固有观念这些无形的枷锁外,更重要的是防止子女对父母婚姻自由的阻挠和干涉,还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空间。对于老年人来说,仅有“老有所养”是不够的,还应该“老有所伴”、“老有所慰”。让再婚老人相互关怀照顾,共度幸福晚年,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有利。老年人再婚,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得到子女的理解和支持。给老年人一个金色的晚年,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和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法

朋友是:那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30条关于婚姻本质的金句:婚姻幸福与否,跟你嫁给谁无关

文|李弯湾

生活中结婚三十条,我们聊起婚姻,或者找人倾诉,说自己婚姻不幸福,总会把原因归结为是人不行,或者是钱不够。

在我接受过结婚三十条的情感咨询的案例中,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在讲起自己不幸福的婚姻,几乎也都把原因归咎为这两者结婚三十条了。

我能知道的,是第二条不算是真正的原因,因为我接触到的很多有钱人,婚姻也是一塌糊涂。如果我们能阉割欲望,在当下这样的社会,其实已经不会有人在饿死冻死结婚三十条了。

可是,社会越发展,经济越蓬勃,人的欲望就越膨胀——相对于二三十年前,人们普遍更有钱了、物质生活更丰富了,人们的婚姻更幸福了吗?也没有吧。

而第一条,说是因为人不行的——人到底要怎样,才算是好人呢?这其实也没个标准。

让我恍然大悟的一件事,是去年我回家的时候,发现我妈跟我奶奶在吵架(我爸是上门女婿,我奶奶就是我妈的亲妈)

她们一直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经常吵架。但是我奶奶,跟我几个姨妈的关系就很好,总是打电话互相问候,逢年过节姨妈们都来看她,其乐融融。

我妈觉得委屈,觉得自己付出了很多,但没有得到我奶奶的认可和喜欢;我奶奶也觉得很委屈,她觉得自己处处都在为我妈考虑,为什么我妈却不好好对她、让她不快乐。

然后我在村子里走访了一圈,发现不只是我家是这样的,似乎每家每户,多多少少都是平淡和嘈杂的,难得有那种欢愉的时光。

而农村人的快乐,都是远方的亲戚和儿女带来的。老人们也更喜欢那些不跟他们住在一起的儿女,觉得很喜欢、很亲切,反倒是共同生活的儿女,矛盾嗨多,难得平静与快乐。

我逮住了村里的一位老头,问他如何看待这种现象。他说:

唉,人跟人在一起,就不好;人不跟人在一起,就好。

(“好”在我们方言里,表示美好、相好、亲切、甜蜜等意思)

这一句话,给了我极大的震撼,让我发现,一切关系的和谐与美好,都是需要距离和流动的,就像水一样。如果只是一个小水塘,又窄又不流动,几乎都是臭水。

而一个人常年跟另一个人共同生活,朝夕不离,看似很美好,实则不然,反而会产生很多很多矛盾和问题,甚至彼此憎恨与厌恶。

我查看了网上很多关于婚姻本质的说法,有很多,说得很精辟,我挑选和总结了一下,共30条,在这里写出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1、进入婚姻,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结婚三十条你投靠了另一个人,或至少是投靠到一种关系当中,但这从根本上就是对自己的背叛。人们在婚姻中首先是背叛了自己,紧接着才是对另一方的背叛。

2、两个生活在一起的人,是很难保持各自的单独和冷静的,摩擦产生热量,他们将处于一种燥热的关系中。所以,在婚姻里,冷静是很难的。

3、距离产生美——这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婚姻是对这一准则明目张胆的挑战,结果当然比较糟糕和悲惨。

4、婚姻是人类头脑发明出来的结构,它的基础是占有。爱是符合自然的,因为它有一种流动的品质,所以爱当中有惊奇和喜乐。而婚姻是不自然的,它是一种死的结构,所以婚姻产生乏味和痛苦。

5、外面是社会,回到家还是社会。

6、爱就像一个喷泉,洋溢的、流动的、充满喜乐的。而婚姻比较像一个沼泽。爱就像大自然的风,而婚姻比较像屋子里的一团死气。爱就像一首诗,浪漫的、自由奔放的。而婚姻比较像一份电器的使用说明书,那里面标明了很多条注意事项。

7、你独自一人的时候,你只需要去面对自己的问题。但是当你与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你就要同时去面对你的问题、她的问题以及你们在一起所产生的种种新问题。

8、婚姻最大程度地把两个人压缩在一起,使得两个人之间没有距离,与此同时,又让我们感觉到彼此之间所存在的巨大鸿沟,应该说这是一种奇观。

9、痛苦的婚姻大都基于这样一种误解,本来只是两个人各自生命的一小部分能够暂时契合在一起,他们便想当然地认为他们全部的生命可以彼此连结一生。

10、人最根本的渴求还是自由,人们痛恨任何限制自己自由的东西,每个人都需要拥有自己的独立空间和伸展性,而婚姻这种模式搞砸了这一切。所以,婚姻中的双方表面上扮演着爱人,但骨子里却彼此憎恨。

11、婚姻是一张可以在显微镜下观看人性大全的门票,但票价是昂贵的。

12、在婚姻或男女之间总是少不了抛弃这个说法。只有当一个人没有把自己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和灵魂的人,而只是把自己当作被对方所占有的一个物品时,才会有被抛弃这种说法。抛弃总是伴随着占有而产生,只有物品能够被抛弃,因为它也能够被占有。

13、婚姻中根本性的问题是双方彼此之间的距离,那是一个令人感到窒息的距离,那是一个只会产生困惑和恐惧的距离,那是一个人与人无法相互尊重的距离。也许,我们并不是真的不尊重对方,而是实在无法尊重这样的一个距离。

14、自我一向喜欢扩张自己,而压缩别人,因为唯有通过压缩别人,自我才得以最大限度地扩张。当两个人生活在一起,那就是两个自我生活在一起,一个房间容纳两个身体是没有问题的,但要容纳两个自我就变得困难了,那将是一个严峻的局面。

15、在诸多的婚姻当中,真正和谐、平等和均衡的关系几乎是不存在的,总有一种微妙的奴役存在着,甚至有一种食物链存在着,总有一方处于被奴役、被压榨和被啃食的地位。

16、人类的婚姻之所以如此的糟糕,其实只是揭示了人与人之间在根本上的对立和排斥,只是这种排斥当初被两人彼此之间性的吸引所淡化和掩盖。

17、爱情是极不稳定的,它的不确定性让人抓狂。为了把它固定住,人们发明了婚姻。不过,爱情便从此被钉上十字架,成为了一个死的标本。爱情就像蝴蝶,婚姻则是蝴蝶标本。

18、对于连体人或连体婴儿,医学专家总是尽最大努力通过手术使他们分离,以便他们将来能够自由、独立地生活。婚姻却在做着完全相反的事情。

19、婚姻容易使人变得平庸,因为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一个人的自由,当内在自由的火焰熄灭,创造力和高贵的激情也会随之消失。所以,一个品性越是高贵的人就越是难以适应婚姻这种模式。我们发现那些主动选择独身的人大都有着非凡的品质和智慧,他们当中出现过很多天才,无论哪个时代都是如此。

20、当一个男人正要为妻子离开他几天而欣喜若狂的时候,他表面上还必须装出面色凝重和依依不舍的样子。由婚姻产生出来的压抑和虚伪,从中可见一斑。

21、 很多人结婚成了家,从此就再也没有了自己的家。

22、婚姻生活的重心主要在生物性和物质性的层面上,这种生活不可避免地使一个人的整体重心下移。

23、婚姻是对人类的爱情不信任的产物,就像法律是对人类的道德不信任的产物一样。共同点是,法律和婚姻,很多时候都是冷冰冰的。而不同点是,法律是讲理的,而婚姻不是。

24、婚姻是一个互相占有的结构,它意味着其中一方以自绝于其他所有异性为代价而获得完全占有另一方的权利,但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一个人内在渴求自由的天性。婚姻不仅摧毁了彼此的自由,彼此制造出监禁,它还把对方贬降为自己的私有物,在婚姻中人已经不再是一个活生生的、流动着的生命,而是一样物品,并且常常像一个物品那样被对方使用。

25、在婚姻中,人们相互指责,但人们很少去反省婚姻这种结构本身的问题。总的来说,婚姻似乎把人的缺陷和弱点最大限度地激发并且放大了,而人性中的少数高贵的品质又不是为婚姻而存在的。

26、距离我们较远的事物,对我们来说就越是抽象,它就越像是一种精神。而距离我们越近的事物,对我们来说就越是具体和物质化。所以,相对于婚姻,爱情里有更多的精神元素,而婚姻就几乎完全是一种生物性和物质化的生活。

27、婚姻之所以让我们感到如此的苦涩,那是因为我们不得不零距离地相互面对并且承受人性中所有的丑陋。所以,我们的爱人常常比我们的敌人更让我们感到棘手。对于敌人,我们有办法闪开躲避,但对于爱人,却没有地方可以让我们逃遁。我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婚姻是人性的一座炼狱,它的复杂性和严酷性仅次于真正的监狱。

28、爱和性这两样东西有时候是非常伤自尊的,它意味着你的快乐要完全依赖于另一个人,它意味着你需要别人来满足你内在的饥渴,在这种时候你像一个乞丐一样,没有比这更伤自尊的了。

29、婚姻这种东西似乎具有强大的繁殖功能,它不仅繁殖生命,同时也繁衍出诸多烦恼以及其他杂七杂八的东西。

30、单身的人总是那么醒目并且招人可怜,却没有人去关心那些已婚者,其实他们才真正的苦难深重。

看完这些,可能你会觉得很丧。但这并不是什么坏事,认清这以显示,总比幻想后又失望强。

在结婚之前,把婚姻想象得很美好的人很多,但在婚姻中能够真正幸福的人却很少。

尤其是当我倾听了大量的婚外情的案例以后,我无比确认这一点——很多男人,当然也有很多女人,他们背叛婚姻,在婚外寻求感情,并非真的是因为他们婚姻里充满矛盾和吵闹——很多人红杏出墙,绿了芭蕉,本质上只是因为他们觉得婚姻太无聊、太枯燥、太平淡、太压抑,那种并非来自于人的控制,而是来自于道德观、自我牺牲感的控制,才是他们渴望逃离的本质原因,并非是因为他们在婚姻里“不幸福”。

这确实是让我有点毛骨悚然,但似乎也不难理解——当然,需要强加一点解释是,我并不赞同这种行为。我所谓的理解,是说这种情况真实、普遍的存在。就算存在不合理,但它确实是存在的——这点不能装聋作哑装不知道或者说装不存在。

怎么办?不想被绿,不想绿人,想要幸福美满的婚姻,怎么办?

本粗以为,我们应该正视婚姻的固定性和单一性,正视婚姻的物质性、生物性和社会性,才有可能在婚姻里去找到精神的快乐。

婚姻最大的问题,是空间被挤压、个性被扼杀、距离被抹灭——而想要婚姻幸福,需要去创造空间,避免过分碾压和被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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